关于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因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告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9月9日
附件《公告清单》
温馨提醒: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情形:(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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